今天在听一档音乐播客的时候,节目里谈到音乐类播客的版权问题。节目提到最早玩播客的一帮人,早期很多作者是音乐类或者广播电台等音频类行业的从业者,只有这些人才比较容易接触到复杂的录音设备,技术上玩得转,还得会剪辑音频,甚至能够玩得转配音,才能做出一档优质的音频类节目。
音频播客类节目,主要的节目形式,聊天访谈,专业音乐类,曲艺,听书,电台情感类。这些节目几乎都离不开音乐,想让音频节目做的有特点,总是要配点片头曲,片尾曲,背景乐,更不要说节目中间用音乐烘托下节目气氛。音频节目之所以吸引人,很多时候除了节目内容有意思之外,声音的魅力也是相当重要,我们评价一个主播声音有磁性,主打一个陪伴听众,有治愈性,很大一部分就是因为声音可以给听众提供相当大的情绪价值,而音乐又最会带动情绪,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我一直以为,所谓的音乐版权侵权,主要集中在版权商用上,尤其是商业表演营利,利用人家的作品挣到钱了,自然要付出报酬,像这种不挣钱的电台节目不侵权。但其实不是,我认真翻阅了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发现这个著作权人对作品拥有人身权和财产权,这里面权利分的还非常细,一共17种权利,而且每一项权利都是独立的:
-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这里面特别容易出问题的是
- 表演权,直播间最容易侵权的就是表演权,比如直播间唱歌侵权;
- 放映权,这个比较好理解,视频平台未经允许盗播电影,最典型的就是盗版视频网站;
- 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最容易引起混淆。广播权所说的有线或者无线形式,主要指的是电台和电视台,信息网络传播权才是指的互联网传播权。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著作权法中,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是一个特殊平台的存在。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里面没有大的法律侵权责任,只要支付报酬即可,甚至也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对于普通播客类节目,是完全不一样的,播客类节目的制作主体,有些是几个个人主播,有些是小型的民营公司。在节目中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很显然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法律也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第四十五条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但是著作权里也对著作权有一些权利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个播客音频节目想取得版权豁免,最有可能辩解的理由,就是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为了介绍评论作品,适当引用他人作品。这个里面最大的问题是制作播客节目不侵权,但是公开传播节目是侵权的。播客节目算不算媒体?如果从法律 意义上看,当然不算媒体,即便这个播客节目拥有很多的订阅数量,甚至有远远超过电台电视台的收听率,影响力超过传统媒体,它依然不能算是媒体。国家曾经出过严肃的通知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所以以前很多音频节目叫网络电台,现在都改名成了播客,只能算是个自媒体,公开网络传播未经授权的音频视频类节目,就是侵权的。至于说节目营不营利,解释起来都是苍白无力的,制作一档有影响力的播客节目,自然而然地会接广告,甚至商业变现,没有人会纯纯为爱发电,这种节目全是营利性节目。
至于现在著作权人怎么看这个音频节目侵权,很显然是法律模糊地带。其实不是法律模糊,而是民不举官不究的一种默契,著作权人需要有更多的渠道去宣传自己的作品,但同时也希望自己能够因为作品传播而获利,对于规模小一些媒体,节目播放量小,影响力小,自然没有人去追究侵权责任,显然会多一些包容;节目播放量大了,影响力大了,能够帮助著作权人推广作品了,显然著作权人也乐得授权使用;但对于拥有强大能量的媒体平台,显然是要争取更多的权利,毕竟平台是用这些内容获利了,总是要分一些利益出去。
现在的信息技术手段发展太快了,而新出的产品形态,几乎都是对传统媒体渠道和版权的严重冲击。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内容监管制度,都是有很大的滞后性。新兴的媒体平台也好,节目也罢,想合规的成本都是很高的。能想象微博、公众号、小红书、小宇宙、知乎这些数得上来叫的上排名的媒体平台,都是没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么?这些平台上的节目内容,如果严格按照法律判定,尤其是直播平台,才艺主播未经授权的简直太多了。现阶段对于播客节目来说,只能走一步算一步,能争取授权就争取授权,没授权的挣到钱了就给人作者分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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